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7年度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通知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3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2017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为: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户口满3年(含),其他家庭成员城镇户口须满1年(含); 二、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 三、申请人家庭须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四、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 五、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六、申请人属申请前3年(不含)内离异的,户口和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申请人本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户口满3年(含);离异时,其他家庭成员城镇户口须满1年(含); 2.离异时,申请人家庭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现、退役军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本通知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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