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1.申报条件及材料 (1)申报条件: ①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租赁(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条); 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申请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 (2)申请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7条、第15条第1项) ②房屋租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为单位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有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2项) ③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5条第3项) ④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29条第2项) ⑤高层建筑已部分建成出租的,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房屋安全使用条件的证明。(根据《江苏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30条) 2.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备案登记 3.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变更、延续或者注销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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