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的规定,价位不得收取除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违者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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