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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请标准
年度申请标准
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8〕8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含);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940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具有本市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5.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5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2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6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7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4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资金渠道全部由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二等)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2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4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标准为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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