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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请标准
年度申请标准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告知

201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告知

一、申请时间: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申请地址:房改办(北京中路588号,209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详见海政办发〔2018〕86号;

四、房产面积认定:海政规〔2016〕13号  第二十一条

 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3年内的住房,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一)私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安置);

(三)已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

(五)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廉租住房等);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五、限制条件:海政规〔2016〕13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且享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夫妇离异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未取得住房一方按一半权益计算);

(二)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三)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子女(独生子女)或父母,拥有两处(套)及两处(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的;拥有别墅或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大套型住房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自建房除外)。多子女或多人口家庭申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

六、申请须知: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均需本人到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其他直系亲属)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农村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审批表;

4.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

5.收入情况证明(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所有收入明细;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6.其他材料: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状况证明材料等。

七、申请流程:

了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和条件(海政规〔2016〕13号、海政办发〔2018〕86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经房改办(地址:北京中路588号,209室)初审,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房改办发放申请表→公安户籍部门(地址:政法南路99号515、517办公室)户籍认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七一桥南底楼档案室)审核认定→人社部门(地址:长江路77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对社保缴纳情况及退休金情况认定→公安车管部门(地址:国际车城19幢二楼内勤办公室)车辆拥有认定→市场监督部门(地址:南京中路259号609室)对拥有营业执照认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评议意见→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材料送交房改办汇总,申请截止后,由房改办组织专项审核。(民政部门同步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海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苏ICP备11038426号-1 地址: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588号    主办单位:南通市海门区房产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