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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申请标准
年度申请标准
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告知

2018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告知

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

一、申请时间:一批次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批次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

二、申请地址:房改办(北京中路588号,207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详见海政办发〔2018〕85号;

四、房产面积认定:海政规〔2016〕12号  第二十二条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房产:

(一)私有房产;

(二)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转让或征收房屋之日起3年内,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五)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六)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等。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五、限制条件:海政规〔2016〕12号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且享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夫妇离异的,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未取得住房一方按一半权益计算);

(二)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六、申请须知: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均需本人到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从业及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它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经商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申请流程:

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和条件(海政规〔2016〕12号、海政办发〔2018〕85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经房改办(地址:北京中路588号,207办公室)初审,材料齐全且基本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由房改办发放申请表→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七一桥南底楼档案室)审核认定→公安户籍部门户籍(地址:政法南路99号515、517办公室)认定→公安车管部门(地址:国际车城19幢二楼内勤办公室)车辆拥有认定→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评议意见→提交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材料送交房改办汇总,申请截止后,由房改办按批次组织专项审核。(民政部门同步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

一、申请时间:一批次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批次2019年1月1日-2019年4月30日

二、申请地址:房改办(北京中路588号,207办公室);

三、申请条件:详见海政办发〔2018〕85号;

四、申请须知: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

3.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4.劳动合同协议;

5.新就业人员提供院校毕业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6.社保缴纳明细;

7.其他材料。

五、申请流程:市区范围

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和条件(海政规〔2016〕12号、海政办发〔2018〕85号准备齐全申请材料→至市房改办领取\填写申请表(填写字迹端正、清晰、内容真实,签名需本人当场签写)→用人单位签署申请意见→材料送交房改办汇总,申请截止后,由房改办按批次组织专项审核。

 

海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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